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商引资 / 入园流程

林芝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流程

来源:林芝经开区
发布时间:2023-09-03 11:39
【字体:
打印文本

为进一步强化林芝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林芝经开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果,提高项目洽谈的成功率,真正实现招商引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步:收集信息

由经济发展科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及投资信息,包括投资主体的规模、产值、效益、产品、技术等情况,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市场前景以及拟占地、产值、税收等情况。

第二步:接洽考察

根据信息收集情况做好登门拜访或客商考察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科和综合服务中心统筹做好客商考察工作;由经济发展科负责协调做好企业登门拜访、实地调研工作。进一步了解企业投资意向、实力、项目情况等。

第三步: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从经济发展科领取《林芝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申请表》,根据申请表要求填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相关佐证材料: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企业简介及相关运营情况;三是企业上年度财税报表;四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投资强度、投资规模、投资建设内容、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重要设备、生产工艺、能耗指标、排放指标及社会风险评估等。

(二)准入评估经济发展科在接收到林芝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应急管理科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对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项目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要求提出意见建议;规划建设科对接市自然资源局针对用地项目拟选址提出意见建议;其他需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的项目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统筹协调;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类项目可根据实际聘请第三方公司准入论证。

(三)会议审查。准入论证符合要求后,非用地企业(项目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投资协议用地企业(项目报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意向投资协议。

)用地供应由规划建设科负责,对接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用地需求,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投资协议协议参照《林芝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洽谈协议内部参照稿)》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完工时间、项目运营经济社会效益相关数据、项目退出相关规定等。

步: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落地后,由规划建设科牵头,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跟进项目建设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困难,对项目建设进度未按照协议完成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反馈至经济发展科,按照协议中退出相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设计审查。入驻企业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划及设计方案编制,非用地企业需将规划及设计方案编制规划建设科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用地企业需将规划及设计方案编制规划建设科初审后,提交至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再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项目备案。项目用地确定后,入驻企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网上备案,同时递交相关材料到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存档。

项目正式施工前,由规划建设科牵头,一对一负责人协助企业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由应急管理科牵头,一对一负责人协助企业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办理人防、消防、环评等前置手续。

项目施工后,由应急管理科牵头,一对一负责人协助督促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施工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建设时间节点和投资强度完成项目建设

)项目竣工后,企业及时向应急管理科申请验收,应急管理科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步:跟踪服务

企业入驻经开区后,由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一对一负责人配合,做好企业全程跟踪服务工作,协助做好企业注册、项目入统、生产许可证办理、金融税务服务等,及时了解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并帮助解决,助力企业尽快投产达效。对企业运营未按照协议推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反馈至经济发展科,按照协议中退出相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

步:退出程序

由经济发展科梳理需要启动退出程序的相关企业,收集相关资料报党工委会议研究退出,取消其招商引资企业资格,按相关规定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各项资金扶持。针对粤林产业园、高原生物科技产业园园区外企业(项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权、注销企业等事宜;粤林产业园、高原生物科技产业园园区内企业(项目)退出后,由综合服务中心牵头按照协议要求依法依规收回厂房、办公室和宿舍等,并协调市场监管局依法注销企业入驻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经济发展科提出申请,兼并、转让企业需满足入驻条件并按照入驻程序批准后签订入驻协议,如私自兼并转让的,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按照协议规定予以退出。